会员管理办法

时间:2018年01月29日 来源: 浏览:15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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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探索 、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章程》,结合本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三条 本会依照章程规定的标准与程序发展会员。会员由本会秘书处负责注册登记,收取会费,发放证书。

第四条 本会授权各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统一标准和程序发展会员。各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发展的会员须报本会秘书处核准,注册登记。

第二章 入会标准

第五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民办教育机构)和举办民办学校(民办教育机构)的社会组织,独立设置的教育科研机构,教育类社会团体,以及与民办教育相关的社会组织、企业和文化机构,均可依照本会章程和本办法自愿申请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教育科研机构、教育类社会团体的从业人员与民办学校教师,可以申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个人会员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申请入会的单位或个人,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本会章程;

(二)遵纪守法,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关心民办教育事业发展,参与民办教育实践或民办教育科学研究、管理、行业服务活动;

(四)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取得明显成绩。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1名以上会员或教育行政部门或地市级及以上民办教育协会介绍;

(三)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入会申请表(一式两份);

2.申请单位的法人登记证书、相关资质证件复印件(加盖公章),以及申请单位详细介绍材料。个人会员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和在职证明;

3.其他必要的补充材料。

(四)由常务理事会授权本会秘书处负责审核通过;

(五)本会秘书处负责将讨论决定通知申请人;

(六)批准入会的申请人依照本会规定交纳会费;

(七)本会秘书处注册会员信息、颁发会员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七条 本会依法依规对会员进行业务指导和提供以下服务:

(一) 编发简报,沟通信息,加强会员之间的交流与协作;

(二) 召开专题经验交流会、研讨会或座谈会;

(三) 参加单位会员举办的重要活动;

(四) 评选表彰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等;

(五) 提供会员交流平台,协助会员举办活动;

(六) 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呼声和困难等;

(七) 利用本会宣传信息平台,为会员宣传办学经验;

(八) 帮助会员依法维权。

第八条 会员依法依规参与本会活动,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自觉维护行业秩序和声誉,履行社会责任。

第四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 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进行监督;

(五) 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 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 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 章程》的行为,本会负责人或相关专委会(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可对其进行内部警示或约谈;根据具体情况,可提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 通报批评;

(二) 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三) 除名。

第十二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连续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 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1月起实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附件:单位会员入会申请表.docx

入会推荐信息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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