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 管理办法

时间:2021年05月14日 来源: 浏览:14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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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试行

2021年5月 第三届常务理事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探索 的管理,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民发〔2012〕166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管理 严格规范社会组织行为的通知》(民社管函〔2021〕43号)等政策文件规定和《 章程》,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分会、中心、研究基地等二级机构(以下简称探索 ),是根据民办教育事业和本会自身发展需要,依据业务范围划分或会员组成特点,经理事会批准而设立的专门从事特定领域专业活动的工作机构。

第三条 探索 是本会的组成部分、重要工作基础和组织基础,应遵循《 章程》和本办法规定,接受本会统一领导与监督,执行本会有关规章制度,在本会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认真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探索 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其开展的活动由本会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本会探索 行文和开展活动不得直接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等简称,必须使用全称,如“ ***专业委员会” “ ***分会”。机构的外文译名应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五条 本会探索 内不得再设立下一级探索 。因工作需要设立的“专家委员会”、“工作小组”等内部机构,不得单独对外发布文告或独立对外开展活动。

第六条 本会会长办公会根据工作需要对探索 的设立、变更、注(撤)销等情况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报本会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二章 主要职责

第七条 探索 应围绕本会中心工作开展活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在本会的授权下积极发展会员,反映会员诉求,开展行业规范、行业自律和行业维权活动;

(二)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组织行业内的工作交流和学术研讨;

(三)调查研究(专业或工作领域)国内外专业发展趋势、行业动态、数据统计,提供科学分析、信息反馈和咨询意见,为教育决策服务;

(四)组织工作领域的科学研究,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实验,发现和培育植根于基层的典型经验和改革成果,进行宣传与推广;

(五)制定或参与制定工作领域的专业标准,形成指导性文件或报告;

(六)组织开展工作领域内有针对性的专业培训;

(七)承办本会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管理

第八条 探索 中的专业委员会在本会的授权下,依照《 会员管理办法》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发展会员,各探索 发展的会员均为“ 会员”。

第九条 申请入会的原始资料须报本会秘书处存档,探索 存复印件,本会秘书处统一负责会员注册及证书发放,会员名单纳入本会会员数据库统一管理。

第十条 探索 发展的会员会费纳入本会账户,由探索 依照相关规定使用。

第四章 设立和变更

第十一条 申请成立探索 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 章程》,接受本会领导,并依照本会有关规定开展活动;

(二)符合本会发展或业务工作的需要,业务范围符合章程规定,且与其他机构在名称、业务内容和服务对象上不交叉重复;

(三)拥有一批在专业或工作领域内的行业代表和基本队伍,有特定服务群体;

(四)能够组织开展研究和专业交流等活动;

(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与其业务工作相适应的专(兼)职工作人员和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十二条 申请成立探索 应向本会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报告,主要包括名称、设立理由、业务范围、发展规划、会员发展、工作渠道建设、经费和条件保障情况等;

(二)办公场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三)拟任主要负责人情况,以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其他需要的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成立探索 应履行的程序:

(一)机构发起人或拟任负责人向本会提出设立机构申请;

(二)会长办公会根据设立条件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提交本会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本会印发同意成立探索 的文件并公告。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成立:

(一)与本会宗旨、业务范围不相符合;

  (二)与已设机构业务范围和服务对象相同或者相近;

  (三)无明确专业或业务工作定位;

  (四)冠以人名、行政区划名称或带有地域性特征;

  (五)拟下设探索 或其他变相三级机构;

  (六)有法律法规、国家政策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探索 根据工作需要变更名称、业务范围、负责人,应经提交本会理事或常务理事会审定。

(一)申请报告;

(二)探索 关于变更事项的会议决议或会议纪要;

(三)负责人变更需提交新(继)任负责人情况、身份证复印件;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探索 变更办公场所,应将新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提交本会秘书处备案。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探索 可内设理事会(委员会),一般不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委会)。内设理事(委员)总数原则上不超过200人。

探索 理事会(委员会)五年一届,其届次和换届时间节点应顺应本会理事会届次和换届时间节点,基于历史原因未能顺应同步的,应按照本会理事会届次和换届时间节点,将探索 理事会(委员会)届次和换届时间节点重置或调整。探索 理事会(委员会)应在本会理事会换届之前换届。

探索 理事长(主任)为探索 主要负责人,经本会会长提名、会长办公会研究、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产生。探索 理事长(主任)聘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探索 主要负责人原则上从以下三方面人士中选聘,一是有公心、有威信、有代表性、各方认可度高的行业 领军人物;二是在相关业务领域有较高威望、丰富领导工作经验,符合到协会兼职规定的退休领导干部;三是有深厚理论造诣、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有较高社会知名度的专家学者。

探索 理事有资助本会的义务,理事(委员)资助费用标准不低于本会理事的会费标准,副理事长(主任)资助费用标准应不低于本会常务理事的会费标准。

第十八条 探索 领导机构组成。

(一)探索 领导机构由理事长(主任)、副理事长(副主任)、秘书长组成;

(二)探索 理事长(主任)在本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对探索 工作承担主要责任;

(三)探索 副理事长(副主任)原则上不超过50人,届中根据工作实际可动态调整人选,调整总数不得超过初始人数的1/3。探索 副理事长(副主任)人选需报本会审定;

(四)探索 理事长(主任)年龄不超过70周岁,为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的,须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

(五)理事长(主任)或副理事长(副主任)中至少有一名中国共产党党员,协助理事长(主任)负责探索 意识形态和政治方向把关;

(六)探索 设立秘书处(单位)作为其常设工作机构,可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至2人,人选须报本会审定;

(七)探索 主要负责人、副理事长(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不得在本会探索 间交叉重复任职。

第十九条 探索 印章由本会秘书处统一刻制,仅限用于探索 内部发文和会议活动通知,未经本会书面批准不得用于签署任何对外协议和有关证明材料。凡是因未经批准签署协议、证明给本会带来损失的,由探索 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承担损失与法律责任。

第六章 业务活动

第二十条 探索 应当遵守本会各项规章制度,应当严格按照本会章程和有关规章制度开展日常工作,完成本会布置的各项任务。

第二十一条 探索 组织活动应坚持“注重质量、突出特色、财务规范、兼顾效益”的原则,凡是以“主办单位”、“协办单位”、“支持单位”、“参与单位”、“指导单位”等方式与其他单位合作开展的活动,均应报本会批准。

凡是以本会探索 名义独立主办的有收费行为的活动,活动经费收支应当全部纳入本会管理。

凡是以本会探索 名义与其他合法组织联合主办的有收费行为的会议、论坛等活动,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约定各方包括活动收支的权责,并将协议、活动通知与活动经费预算一并报本会批准。活动经费收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凡是由本会探索 主办、其他机构承办的活动,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活动经费来源、预算与各自权责。如果有收费行为,所有收支应当全部纳入本会管理。

凡是由本会探索 主办、与其他机构联合主办的各类活动,无论是否有收费行为,事前应有经费预算,事后应有经费决算,并报本会批准。

第二十二条 加强会议管理,举办讲座、论坛、讲坛、年会、报告会和研讨会等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

第二十三条 探索 举办活动不得超出本会章程的宗旨及机构业务范围;不得强制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加,不得强制收取相关费用。

第二十四条 探索 组织表彰评选类活动须报本会批准,评审(比)类活动结果需报本会备案,并在本会网站公示、公布。

第二十五条 探索 主办编印或合作编印的出版物须报本会审批。

未经本会审核,机构不得建立或合作建立网站等信息平台;发布的信息应严格政治把关,内容客观、准确、合法;发布敏感数据等重要文告,应事先报本会审核。

第二十六条 探索 以单位会员身份加入境外民间组织,应邀参加(举办)国际性或港、澳、台地区会议,开展对外和对港澳台地区合作交流活动,须提前两个月专项报批。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

第二十七条 探索 应严格执行本会资产和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各探索 、代表机构应执行本会统一的会费标准,不得另定会费标准。

第二十八条 探索 资产属于本会所有,应根据本会资产管理办法妥善保管,不得擅自转让、私分、挪用。

第二十九条 探索 收支应当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管理,分别记账;不得计入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不得独立开设银行基本账户,不得账外建账。

第三十条 探索 对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经费或本会专项拨款,要专款专用,不得违规使用。

第三十一条 探索 在授权范围内可以代表本会接受社会捐赠收入。捐赠收入应当缴入本会账户统一核算管理。经费按照有关规定使用。

第三十二条 本会各部门收取的会费、社会捐赠、提供服务和其他各种合法收入,必须全部纳入本会秘书处财务统一核算管理;严禁各部门和个人以任何理由与形式另行开设银行账户;严禁各部门和个人将公款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管理使用;严禁以各种形式私设小金库。

第八章 注销和撤销

第三十三条 本会实行探索 年度检查和主要负责人述职制度,对不能遵守章程、尽职履责、违规违纪的,或确因客观原因需要整合的探索 ,予以注销、撤销或调整;对年度检查不合格的探索 负责人进行约谈、警告、撤换并通报相关单位。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会会长办公会评议并报常务理事会审定,可注销该探索 。

(一)已完成设置的工作目标和任务,没有存在必要性的机构,应当停办;

(二)本会根据工作或客观情况变化,对机构进行调整合并,需要注销相应机构;

(三)因其他客观情况,需要注销的机构。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约谈负责人、通报批评、停止活动整改等,情节严重的,可撤销该机构或撤换机构负责人。

(一)违反《 章程》;

(二)拒不接受本会领导,损害本会声誉;

(三)设立下一级探索 开展活动;

(四)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或擅自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等简称开展活动;或不能正常开展业务活动;

(五)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

(六)侵占、私分、挪用资产;

(七)擅自开设探索 银行账户或账外建账,或设立小金库;

(八)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会规定情形。

第三十六条 拟注销和撤销的机构由本会和探索 共同成立清算工作小组,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探索 不得开展业务活动。

机构注销或撤销后应由本会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并做好资产移交工作,其资产不得在机构内部和会员中分配。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起施行。



责任编辑:郭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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