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促进民办教育规范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时间:2023年10月12日 来源:绍兴市人民政府 浏览:1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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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政发〔2023〕1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为全面准确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进一步鼓励促进民办教育规范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政治建设

(一)加强党组织建设。切实加强民办学校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民办学校将党的建设写入章程,党组织书记人选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党组织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强化思想引领,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牢牢把握党对民办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切实维护民办学校和谐稳定。

(二)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五育并举,构建“三全育人”新格局。全面提升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工作水平,提高思想政治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大力开展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

二、创新体制机制

(三)建立分类管理制度。对民办学校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依法修改学校章程,继续办学;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土地、校舍、办学积累等财产权属并缴纳相关税费,办理新的办学许可证,重新登记,继续办学。具体分类登记办法根据上级要求执行。

(四)健全学校退出机制。民办学校终止办学时,应在学生和教职工权益优先、全面保障的基础上,由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提出财务清算和师生安置方案,保证有序退出,维护社会稳定。

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终止时,清偿后剩余财产统筹用于教育等社会事业。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终止时,民办学校的财产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出资者相应的补偿或者奖励,其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补偿或奖励数额综合考虑举办者原始出资和2017年8月31日之前投入的后续出资、已取得的合理回报以及办学效益等因素,按总数不超过剩余额的50%、不超过举办者2017年8月31日之前累积投入额为基数的同期银行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2倍利息额,奖励出资人。

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终止时,民办学校的财产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处理。2016年11月7日后设立的民办学校终止时,财产处置按照有关规定和学校章程处理。

(五)设立民办学校风险基金。民办学校应建立风险应对机制,凡在学校名下没有独立校舍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依照规定按学费年总收入的5%计提风险基金。风险基金用于保障办学过程中产生的非正常损失及相关费用,风险基金累计提取额达到当年度学费收入20%及以上的,可不再提取。营利性民办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实施。

三、加大扶持力度

(六)实施生均经费补助。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实施生均经费补助。

1.民办高校参照2022年省属公办高校正常经费生均基准定额标准(13000元/人·年)的16%拨付(学生数按全日制招收计划内的每一学年末人数计算,下同);凡列入省级及以上教育部门招生计划的国控专业公费班学生数,生均经费补助标准上浮30个百分点;凡民办高校毕业生留绍工作比例比上年度每提高0.25个百分点(以上年度留绍工作且实际参加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人数为准),生均补助提高0.5个百分点,补助比例最高上浮4个百分点。

2.普通高中按公办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指一般公共预算,下同)的80%进行补助(以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招生区域内学生数为准);凡列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计划的公费班,由政府按上年度同类公办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和人员经费的30%购买服务。

3.中职教育按实施免学费教育后确定的公办学校生均补助标准的80%给予补助。

4.义务教育阶段根据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免费招收施教区内学生的,由政府按照上年度生均公用经费和人员经费购买服务;其他学生享受同等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补助和“两免一补”政策。

5.凡符合办园条件且收费标准不高于同级公办幼儿园2倍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给予同等级公办幼儿园一样的公用经费补助。

其中,民办普通高中、中职学校年度考核作为政府兑现生均经费补助政策的重要依据,分别按照优秀、良好、合格各100%、90%、80%兑现,不合格不兑现。

(七)设立专项奖励。市财政安排一定经费专项用于市直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提档升级、内涵建设等奖励。

1.对应用型本科院校升格为应用型大学或高职学院升格为应用型本科院校的,分别奖励3000万元、2500万元(可按省政府评议通过、教育部认定、正式公布等环节分期到位)。

2.被评为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建设单位”“专业群建设单位”的高职院校,分别奖励200万元、150万元。对评为省现代化学校的,奖励20万元。

3.设立“民办高校研究生培养奖补资金”,民办高校招收纳入国家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参照绍兴市属公办高校研究生生均奖补资金标准(不含“国家奖学金”)的50%予以补助。

4.民办高校获批省级及以上教学科研平台、国家级人才培养基地等高水平平台(以国家、省级党委政府部门认定为准)的,每个平台分别给予一次性专项奖励50万元、100万元。

5.民办高校经教育部批准设立本科及以上非独立法人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每个专业每年专项奖励30万元。

6.民办高校每年争取到账的省级及以上纵向经费,按照30%的比例给予配套激励。

7.对获得政府教学成果奖的学校实行奖励。获得省级特等、一等、二等奖的,分别奖励40万元、30万元、20万元;获得国家级特等、一等、二等奖的,分别奖励70万元、50万元、30万元(同一项目获得国家级奖励的,省级不再重复奖励)。

8.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在民政部门登记设立的基金会,对基金会年内接受社会各界、企业、校友等捐赠收入累计(除学校学费等正常收入、学校举办企业及关联企业捐赠外)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15%的公共财政配套资金。

(八)实行分类定价机制。营利性民办学校学费和住宿费实行自主定价。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民办幼儿园自主确定;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不含中外合作办学)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学费和住宿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各级政府要依法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行为的监管。

(九)完善土地使用政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公办学校同等政策,按划拨等方式供应土地;营利性民办学校可以按出让、租赁等有偿方式供应土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按协议方式供地。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改变全部或者部分土地用途的,政府应当将申请改变用途的土地收回,按时价定价,重新依法供应。

(十)落实税收优惠措施。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办的各类学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业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个人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规定,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后,免征非营利性收入的企业所得税。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增值税等,按规定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执行与公办学校相同的价格政策。

(十一)支持师资队伍建设。民办学校教师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法律地位。各级政府要将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纳入教师队伍建设整体规划,制定支持和鼓励民办学校教师发展的政策措施。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的民办学校,师资招聘和使用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民办高校教职工按相关规定执行。民办学校引进的特别优秀高层次紧缺人才,在社保办理、人才奖补政策享受等方面,经市委人才办或市人力社保局等相关部门认定,可通过“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

(十二)落实全员社会保障。民办学校实行教职工全员人事代理,当地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办理,实行免费服务。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的民办学校,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根据《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浙人社发〔2015〕153号)精神,民办学校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支持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民办学校应依法组织教职工参加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和大病保险,按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十三)切实保障学生权益。民办学校学生在评奖评优、升学就业、社会优待、医疗保险、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方面,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享有同等权利;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奖助学金评定、发放等制度,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在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孤儿、残疾幼儿,同等享有政府的学前教育资助。

四、加强队伍管理

(十四)完善教师分配制度。民办学校应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倾斜一线、倾斜骨干的分配原则,完善内部分配办法,提高教师工作积极性。

(十五)促进教师发展。加强教师思想政治教育和师德建设,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宣传、考核、监督与奖惩相结合的师德建设长效机制,严格落实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准入查询、从业禁止等制度,全面提升教师师德素养。民办学校教师和校长参加国家、省、市、县级培训,纳入公办学校教师和校长培训计划,由教育部门统一安排、统一管理。民办学校要支持和保障教师、校长参加各类培训,按规定建立教师培训学分制度,分层分类开展专业培训。民办学校教师参加职称评审、评优评先、业务竞赛、教育教学研究等活动,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要求,享受同等待遇。鼓励民办学校建立面向全国的优秀教育人才引进机制,民办学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安家补贴、住房安置补助或购租房补助等,享受与公办学校同样的当地高层次人才政策。支持民办学校引进培养拔尖创新人才,单列一定推荐申报名额,支持纳入绍兴“名士之乡”英才计划教育领域拔尖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序列。

五、规范办学行为

(十六)规范法人治理。民办学校要依法制定章程,按照章程管理学校。健全董事会(理事会)和监事(会)制度,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应当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共同组成;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应当有审批机关委派的代表。董事会(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共同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理事长)或者校长担任。民办学校校长应熟悉教育及相关法律法规,符合规定的任职条件,具有5年以上教育管理经验和良好办学业绩,个人信用状况良好。

(十七)规范资产管理。民办学校应当明确产权关系,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民办学校举办者应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将出资用于办学的土地、校舍和其他资产足额过户到学校名下。存续期间,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财产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抽逃。民办学校应将举办者出资、政府补助、受赠、办学积累等各类资产分类登记入账。

(十八)加强财务管理。民办学校向学生收取的代收代管费用,应遵循学生自愿、成本补偿原则,据实收取,及时决算,定期公布,不得营利。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执行民间非营利性组织会计制度,营利性民办学校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建立健全第三方审计制度。完善民办学校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预算报告报备制度,按规定对民办学校财务实施管理。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十九)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民办学校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落实学校安全主体责任。学校选址、校舍建筑、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和师生食品安全管理等,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加强学生和教职员工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培训,强化安全意识,提高安全防护能力。

(二十)规范招生学籍管理。民办中小学要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在核定的办学规模、年度招生计划和招生区域内,与当地公办同类学校同期面向社会自主招生。民办学校应自觉遵守招生纪律,规范发布招生简章,严禁提前招生、“掐尖”招生、违规变相考试选拔,严禁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共同维护良好的教育生态。

六、强化服务管理

(二十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教育、机构编制、发改、公安、民政、财政、人力社保、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市场监管、金融等部门参加的协商机制,各相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解决民办教育领域困难问题。

(二十二)优化审批服务。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推进民办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各级政府和行政管理部门要减少事前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在民办教育公共治理中的作用。

(二十三)加强监督检查。教育行政部门与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协同,扎实开展民办学校年检工作,建立专门的年度考核制度,强化对安全、信访、稳定、招生、收费等方面的考核权重,年检结果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作为兑现扶持政策的重要依据。加强对民办学校的财务审计,规范财务收支行为。健全民办学校督导、评估制度,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提高民办学校督导评价科学化水平。

各区、县(市)政府可根据实际,制定具体经费补助办法。

本《意见》自2023年10月10日起施行。《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绍政发〔2019〕14号)同时废止。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绍兴市人民政府

2023年9月5日








责任编辑:闫佳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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