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非营利性民办职业院校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4年07月16日 来源: 浏览:3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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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教职发〔2013〕8号

各市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现将《山东省非营利性民办职业院校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文业经省政府法制办统一登记编号,以本文为准。)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12月31日

山东省非营利性民办职业院校认定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积极支持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职业教育,尽快形成公办民办互补、有序竞争和良性发展的多元办学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山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意见》(鲁政发〔2012〕4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2012〕49号文件推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13〕126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民办职业院校包括设区市以上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应用型本科院校以及技师学院。
第三条 民办职业院校的非营利性认定,由举办者自愿申报,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确认,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技工院校由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教育部门确认,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教育部门备案。认定的依据为举办者提供的办学性质确认申请、办学章程、财务报告、资产评估或验资报告及有关材料。
第四条 明确提出不以营利为目的,办学结余不用于举办者分配而全部用于本学校发展,且法人治理结构健全、法人财产权独立完整、办学活动规范的,确认为非营利性民办职业院校。
学校性质一经确认,无特殊理由一般不予变更。
第五条 捐资举办的非营利性民办职业院校终止办学,剩余资产由学校审批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统筹用于公益性教育事业。出资举办的非营利性民办职业院校,出资者拥有实际出资额包括学校存续期间追加投资额的财产所有权,终止办学,依法依规进行财务清算,按投入额度为限取得补偿,剩余资产由学校审批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统筹用于公益性教育事业。非营利性民办职业院校举办者变更,按实际出资额为限取得补偿。
第六条 对办学活动规范的非营利性民办职业院校在扣除办学成本、社会捐助、国家资助的资产,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须的费用后形成的办学结余,由设区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决定,可以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奖励出资人。奖励资金继续用于本学校发展,转为出资额。对未从办学结余提取奖励的,可以在初次认定出资额时参照上述规定提取奖励。
第七条 非营利性民办职业院校应建立健全财务、资产等管理制度,按要求定期向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技工院校向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告,接受财务监督。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必须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审计。
非营利性民办职业院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按照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非营利性民办职业院校聘用的教师,按公办学校教师标准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并按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政策享受退休待遇。非营利性民办职业院校教师中原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按有关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手续。
第九条 按照扶优扶强的原则,对非营利性民办职业院校给予更多公共资源支持,探索定额补助、项目补助、专项奖励等多元化的公共财政资助政策。
对办学规范、办学效益好的非营利性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可参照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公用经费拨款标准拨付公用经费。
第十条 本办法2014年3月1日起在青岛市、潍坊市、德州市试行,有效期至2016年2月28日。全省范围内实施的办法将根据试行情况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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