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省级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4年05月28日 来源: 浏览:3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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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教育厅
川财教〔2012〕84号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省级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办法》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1]7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用于进一步促进我省民办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为我省行政区域内,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幼儿园、民办普通中小学、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和民办高校。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是:
(一)扶持民办学校的实验室、实训室、教学仪器设备、教育信息化等项目建设;
(二)支持民办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和学科建设工作;
(三)奖励为民办教育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和提高教学质量。
第五条申请专项资金扶持的学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3年以上;
(二)依法办学,教育教学管理规范,3年内无违纪违法办学行为,上一年年度检查合格;
(三)校园安全工作措施落实,效果明显,3年内无校园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和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四)依法与教职员工签订了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缴交社保费,按时足额支付教职工工资;
(五)管理制度健全,办学相关证照齐全;
(六)财务管理规范,产权明晰;
(七)在申报项目上的前期投入不得少于申请的专项资金。
第六条专项资金实行据效分配办法,实行“学校主体、财政扶持”的原则,对管理规范、投入落实到位、办学质量高、社会声誉好的民办学校,政府予以奖励补助。
第七条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实行项目管理。根据省级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凡申请省级专项资金的,应于5月底前将当年申报项目的相关资料和资金申请书报送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其中: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民办普通中小学和民办幼儿园,按属地关系向市(州)教育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州)教育、财政部门逐一审核汇总后,上报至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民办高校直接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申报。
项目申请书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申请资金数额、项目概况、前期投入及绩效目标等。
第八条省教育厅按照“突出重点、择优扶持”的原则,对各市(州)和民办高校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分析评价、对比遴选,提出项目审核意见和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经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按程序上报省政府分管副省长审定。
第九条分配方案经分管省领导批准后,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及时将专项资金预算下达到各地。各地财政、教育部门应按照民办学校管理级次,尽快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学校。
第十条项目学校收到财政资金后,应按计划及时组织项目实施。应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同时应建立、健全经费使用和管理的内控制度和监督机制,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按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登记、核算和管理。在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清算时,应将政府安排的民办教育专项资金单列,不得作为举办者的投入;在终止办学时,应当作为国有资产收缴,继续用于发展民办教育。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依法接受审计和监察部门的监督。各级教育、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管。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和绩效评价。在检查中如果发现项目实施或评价结果不符合立项要求的,责令其整改,视情况作出暂缓拨款、中止拨款以及追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的决定。市(州)教育部门、财政部门在申报项目时审查不严或弄虚作假的,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将取消该市(州)下年度专项资金的申报资格。对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违规违纪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三条各市(州)和县(市、区)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设立相应的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本地区民办教育发展,并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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